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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国家体育总局马术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已有 227 次阅读2014-12-31 00:57 |个人分类:马术知识文摘

马术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马术运动会、世界杯总决赛个人前24
名,团体前12名的主力运动员;
(二)国际马联挑战赛总决赛个人前3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马术运动会、世界杯总决赛个人第二十
五至三十六名;
(二)国际马联中国场地障碍巡回赛总决赛个人前3名;
(三)国际马联场地障碍世界杯中国联赛总决赛个人第一名;
(四)亚运会个人前8名,团体前3名的主力运动员;
(五)亚洲锦标赛个人前3名;
(六)全国运动会个人前6名,团体前3名;
(七)全国锦标赛个人前3名,团体第一名;
(八)全国冠军赛个人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个人第七至十二名,团体第四至六名;
(二)全国锦标赛个人第四至六名,团体第二至三名
(三)全国冠军赛个人第二至三名;
(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个人第一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冠军赛个人第四至八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个人第二至六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
个人第七至十名。
注: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个人、团体:盛装舞步、场地障碍、三项赛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 人(队)、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
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 上述条款中“主力运动员”的相关证明由中国马术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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