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赛马暨互相博彩规章
二、赛事委员会应规范由准照委员会所办理案卷的方式,例如在接到发出准照申请后的查询。
三、赛事委员会得按本规章规定,通过向准照委员会发出指示而参与发出准照的案卷,但不妨碍申请人对准照委员会决议的上诉权。
四、应向准照委员会报到的人士不得由代表人报到,但见习骑师除外,而见习骑师得由本身教练或其它练马师为代表。
五、除有相反规定,任何人士倘认为被准照委员会损害,得向准照委员会或赛事委员会上诉,并凭下列依据在知悉所上诉的决定之日起七天期内提出:
a)依据不足;
b)不公平处理;
c)外加事实。
六、为本规章规定的目的,书面或口头陈述、影片、书籍及赛事委员会视为重要的其它任何资料均为证据。
七、案卷完结时,赛事委员会得确认准照委员会的决定或撤销之,并得注销准照或着令发准照予上诉人,甚或将事宜退回准照委员会覆审。
第一三条 (练马师)
一、练马师及其副练马师应持有按本规章规定签发的准照或许可。
二、准照和许可均逐年发给,而练马师及其副练马师不得为比赛马匹的马主,亦不得以其它方式对该等马匹拥有利益。
第一四条 (骑师)
一、持有赛事委员会所签发准照的骑师,均得参加专营公司举办的任何赛事。
二、该项准照应逐年申请,并按赛事委员会的决定,在全季或季内某段时间有效。
第一五条 (见习骑师)
一、见习骑师由赛事委员会给予许可而参加赛事。
二、见习骑师年届二十三岁,应申请骑师准照。
三、除有相反规定,一名见习骑师倘参加不足十次赛事,不应获准策骑一匹曾胜出三场赛事的马匹。
四、获准参赛的任何一名见习骑师,有权凭该项许可引用赛事委员会的指示要求让磅。
五、赛事监场得对要求本身所无权要求的让磅的见习骑师处以罚款、停赛或取消资格,以及处罚该项行为的任何串谋者。
六、赛事监场亦得对一匹由一名获不当配磅的见习骑师策骑的马匹处以取消资格。
第一六条 (装备)
一、马匹的装备包括马鞍、系鞍腹带、马肚带、铁制的、皮制的或布制的马镫。
二、骑师有责任使其使用的鞍具完好,倘属见习骑师,该项责任亦属其教练。
三、不依照赛事委员会所核准规格作适当装备的骑师或见习骑师不得参加赛事。
四、骑师在赛事中只得使用赛事委员会所定规格的马靴剌,但两岁以下的马匹一概禁止使用。只限见习骑师参赛的赛事中马靴剌亦不准使用。
五、专营公司举办的所有赛事,禁止使用荧光马匹蒙眼头套或蒙眼眼罩。
六、参赛马匹应配备可清楚看到的号布。
七、马匹配戴头套、眼罩或开缝眼罩应在赛事前宣布,以便有充足时间装配,否则禁止参赛。
第一七条 (马匹的登记)
一、为能参赛,马匹应预先在专营公司置于马场设施内有关部门的马匹登记册上登记。
二、替一匹输入澳门的马匹办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a)由马匹出生国负责为养马办理正式登记的机构签发的血统证明书,其内包括马名、亲系、年龄、性别、毛色及可资识别的其它任何特征。倘无设有该机构,赛事委员会得接纳由涉及赛马的机构发出的证明书;
b)由兽医发出的,载明马匹的年龄、毛色、性别及可资识别的任何特征的证明书。
三、倘马匹的亲系无登记或不详,该情况须加以注明,并得以其它任何特征作为识别。
四、居住澳门以外地方的马匹,均按本规章规定办理登记,在未提交本条二款所指文件办理登记之前不得参加专营公司主办的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