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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术及速度赛马裁判员管理办法

作者:萌萌    文章来源:体育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3          ★★★
 

马术及速度赛马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术及速度赛马(以下简称马术)裁判员(包括赛事监管人员)队伍的建设,保证马术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马术协会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马术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中国马术协会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局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三条    中国马术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马术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马术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马术协会制定马术项目裁判员培养、使用和管理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马术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马术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马术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国际级分为国际马术联合会正式国际裁判和候补国际裁判。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七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马术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掌握一定的英文或法文马术专业术语,经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马术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熟悉马术竞赛规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地市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掌握英文或法文马术专业术语,经培训班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马术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全面了解马术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马术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马术竞赛编排方法和英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能较熟练掌握英文或法文的,可以申报马术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马术协会进行考核和审批。

 第十条  至少五次担任国内重大赛事裁判工作的国家级裁判员,能熟练掌握英文或法文,经中国马术协会批准可向国际马术联合会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马术联合会考核和审批。

第十一条  不具备举办地市级比赛的省级体育局,经中国马术协会批准后可以根据裁判员的业务能力、考核成绩和执裁情况审批一级裁判员。

第十二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马术竞赛裁判工作,工作出色,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裁委会评议,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区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由接收单位报中国马术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中国马术协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国家级裁判员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马术项目实行裁判员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章  裁判员选派

 第十七条  中国马术协会负责选派和聘请全国性比赛的裁判员。

 第十八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比赛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其它级别的比赛由主办单位根据裁判员的发展情况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派。

 第十九条  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全国正式比赛的裁判员由裁委会推荐,报中国马术协会审批后确定,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全国辅助性比赛的裁判长由中国马术协会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派出。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根据选派裁判员的要求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考核成绩,在合格名单中进行推荐,由中国马术协会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二十条  中国马术协会责成裁委会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及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组委会将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的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优先参加中国马术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裁委会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合法、合理劳动报酬;

(五)对于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裁委会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员管理机构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马术规则和裁判法,坚持英文或法文学习,并在裁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及时准确的翻译、修订马术各项目国际比赛规则;

(三)国家级裁判兼顾培训和指导年青裁判员;

(四)承担中国马术协会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配合裁委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比赛相关方面,特别是运动队联系接触的规定,并且未经同意不得以组委会的任何身份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二十四条  裁委会须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中国马术协会每两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和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提出,报中国马术协会批准。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和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中国马术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中心批准,并下发通报。

  第二十八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委会在该裁判员证书上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者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次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闹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九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每次比赛的裁委会除必须严格地执行规则规定的任务外,还应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赛区工作管理条例》及中国马术协会下发的相关文件,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每次比赛被评为精神文明裁判员的裁判将在裁判员晋级和选派全国比赛裁判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裁判员注册

    第三十二条  中国马术协会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和注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裁判员进行注册并颁发注册证。

第三十三条  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各类马术比赛和在国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比赛的裁判员,均须办理注册。

    第三十四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由所在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向中国马术协会注册。

第三十五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在注册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中国马术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注册日期内向中国马术协会进行国家级、国际裁判员的注册。注册时须提交注册登记表、裁判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裁判员本人两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并在照片后注上名字)。

    第三十七条  一级以下裁判员的注册程序由各单位自定。

第三十八条    经中国马术协会审定核准后,下发裁判员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  马术项目裁判员每两年注册一次,即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

    第四十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的注册费为每人每次50元。一级以下裁判员的注册费由各省自定。

    第四十一条  未经办理注册手续的裁判员不得参加由中国马术协会主办的各类全国比赛。

    第四十二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中国马术协会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参加中国马术协会选派指定的比赛和培训活动。

    第四十三条  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的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连续两次未经中国马术协会审批注册的裁判员,其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马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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