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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马术(含速度赛马)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萌萌    文章来源:体育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3          ★★★
 

 全国马术(含速度赛马)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国马术(含速度赛马,以下同)竞赛工作发展的需要,保证马术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加强参赛资格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促进中国马术运动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马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马术协会主办、批准的各类马术比赛、综合性运动会(以下统称为“马术比赛”),均须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三条  运动员必须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中国马术协会团体会员俱乐部和赛育马场及其它经中国马术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成年、青年和少年马术比赛的单位具有注册资格)进行注册。

    第四条  中国马术协会对马术运动员进行注册资格的审查、注册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注册程序和管理范围,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运动员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

    第五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注册证由中国马术协会统一颁发,由各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注 

    第六条  运动员注册,以运动员或其法定监护人与代表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为基本依据。

    第七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八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的,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可以与其它注册单位签定新的协议。

第十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马术项目的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此时间内到中国马术协会办理运动员的注册和确认手续。其它时间提出的注册或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马术协会提出申诉,并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可在下一年度注册期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运动员注册及年度确认的费用为每人20元。

第十三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应出示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解放军运动员首次注册应出示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的年龄为准。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1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4至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

7至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

第十六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运动员只能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七条  续签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运动员,但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注册期内,向中国马术协会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运动员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运动员可在下一年度注册期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

 

 

动员重新签定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三章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第二十一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未注册过、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注册优先期限已满或终止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已注册或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与运动员注册单位的输送协议进行注册。输送协议须由运动员所属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定。此类运动员在解放军服役满48个月,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服役不满48个月,如没有得到原注册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退伍后24个月内只能代表入伍前注册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章  俱乐部运动员的注册

第二十三条  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及中国马术协会认可注册的“单位”的注册运动员,也可代表中国马术协会团体会员俱乐部、赛育马场(团体会员注册办法见《中国马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首次注册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代表中国马术协会团体会员俱乐部、赛育马场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俱乐部。

第五章  高等院校学生注册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入校前已代表其它具有注册资格的非院校单位注册的,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在校期间不得代表第三方注册,终止学业后,其注册决定权属入校前代表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未注册过、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注册优权期限已满或终止的运动员,代表学校注册后,经学校同意,也可代表其它具有注册资格的非院校单位进行注册,注册期为2年至学业终止。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学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在下一年度注册期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六章  外籍运动员注册

第二十七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可以申请注册外籍运动员。申请注册时,须提交外籍运动员所属(国家或地区)马术协会的转会证明、双方单位签定的协议书及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九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三十条  交流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交流协议须经中国马术协会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新注册单位凭有效交流协议及代表资格协议书在年度注册期内到中国马术协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注册到原注册单位或再次交流到其它单位。

第三十四条  交流协议期满后,原注册单位如愿意继续留用该运动员,须与该运动员签定新的代表资格协议书。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的,原注册单位享有注册优先权。

第八章   非交流变更注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非交流变更注册是指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运动员自主选择并变更新的注册单位。

第三十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运动员可在当年的年度注册期办理新的注册手续: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

入校前未注册过的高等院校学生终止学业的;

服役满4年后或入伍前未注册过的解放军运动员正常退伍的;

两个注册年度内代表单位未安排参加全国马术比赛的。

第三十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运动员可在下一个年度注册期办理新的注册手续;

注册单位未能在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1年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的;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的;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注册单位未在年度注册期内向中国马术协会提交保留注册优先权的报告的。

第九章  注册程序

第三十八条  所有需要进行注册的运动员须填写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并加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章。在申请注册时同时交纳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的电子文件(软盘)。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首次注册,应出示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2寸彩色照片1张、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

第四十条  年度确认的运动员须提交注册证及有效代表资格协议书的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已到期的运动员仍代表原注册单位的须提交注册证、重新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交流运动员须提交交流协议书、代表资格协议书、原注册证、2寸彩色照片1张。

第四十三条  非交流变更注册单位的运动员须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证明原件、运动员本人申请、2寸照片1张、代表资格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还需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定。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远程注册办法、程序按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参加比赛

第四十六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内至少参加一次全国马术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高等院校、中国马术协会团体会员俱乐部、赛育马场参加全国马术比赛必须经中国马术协会批准并在正常年度注册期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代表中国马术协会俱乐部团体会员、高等院校注册的运动员可参加全国性马术比赛和经中国马术协会批准的其它马术比赛,但运动员参加全国马术(不含速度赛马项目)锦标赛、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必须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进行注册。

第四十九条  代表中国马术协会赛育马场团体会员注册的运动员可参加全国性速度赛马比赛和经中国马术协会批准的其它速度赛马比赛,但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必须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进行注册。

第五十条  运动员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赛。

第五十一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二条  外籍运动员参加全国马术比赛,应符合中国马术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裁决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马术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五十四条  中国马术协会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运动员,给予停止本年度比赛及停止下一年度注册资格的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能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五十六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采用非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的单位,视性质、轻重分别给予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于伪造户籍证明、隐瞒真实年龄的运动员给予停止4年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中国马术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国家体育总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之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十二章   

第六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马术协会。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  凡是本细则与《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不相符的,按《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1、全国马术(含速度赛马)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2、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3、全国运动员交流协议书

      4、全国马术(含速度赛马)运动员双重注册协议书

(备注:附件可复印或复制后使用,但必须是用A4纸)

 

 

 

 

 

 

 

 

附件1:     年全国马术(含速度赛马)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注册单位名称:

序号

姓 名

注册证编号

项目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协议起止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领导签字: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俱乐部)章:

日期:

 

附件2: